聚焦六大任务
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十三五”意见稿),并重点提出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原生垃圾填埋;完善收转运体系,推动建立回收新模式;加大存量治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六大任务。
实际上,随着城镇环境质量改善重要性的日益凸显,近年来垃圾处理已成为各地方环境治理的重点,“十二五”期间,在国家大力推动下,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垃圾收运体系日趋完善,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显著提高。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75.8万吨/日,比2010年增加30.1万吨/日,完成处理设施建设投资963亿元,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21%,其中设市城市94.10%,县城79.0%。
但尽管如此,面对垃圾清运量的快速增长,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仍相对不足,大部分建制镇的生活垃圾难以实现无害化处理,垃圾回收利用率有待提高。故而,继续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拓展服务范围,加快垃圾收运处理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推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最终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将是“十三五”时期所需面对的实际。
为此,“十三五”意见稿特别提出了几大目标,即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距县城较近交通便利的建制镇要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等。
目标持续加码
相较于《“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处理规划》)提出的目标,“十三五”时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升级。
其中引人注意的是,原生生活垃圾由“十二五”时期的“减少填埋”提升为如今的“零填埋”,而为达到这一目标,也对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将从此前的35%提升至50%以上。
同时,作为无害化处理的重要前置环节,垃圾分类也体现出了此次目标的升级,根据《“十二五”处理规划》所述,“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各省(区、市)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而在“十三五”意见稿中,则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垃圾得到有效分类。
其实,面对一直以来难解的垃圾分类问题,我国一直在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不同于以往单纯的宣教引导,今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其中,强制的对象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和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相关企业。
此外,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收队伍和设施,实现“两网融合”,提高废弃物回收效率和水平也是此次“十三五”意见稿中的亮点所在。
“互联网+资源回收”无疑是垃圾处理收转运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促进传统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互联网线上服务平台和线下回收服务体系两线建设,将逐步改变传统回收“小、散、差”的状况,使相关信息更加透明化,从需求侧来看,还可以有效地连接资源再生利用企业与广大居民,避免居民再度陷入“找不到回收站”以及“对回收价格不明确”的尴尬境地。但是客观来看,目前我国“互联网+资源回收”行业的盈利以及发展模式仍需进一步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十三五”意见稿指出,“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1924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1360亿元,收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227亿元,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36亿元,存量整治工程投资77亿元,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86亿元,监管体系建设投资38亿元。
对于资金的筹措,“十三五”意见稿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