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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绿色金融体系 还需“因地制宜”落实到地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次数:928
核心提示:  绿色金融从没有像现在这般火热。在不久前闭幕的G20杭州峰会上,绿色金融首次被纳入会议议程,并形成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
   绿色金融从没有像现在这般火热。在不久前闭幕的G20杭州峰会上,绿色金融首次被纳入会议议程,并形成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而就在此之前的8月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受社会关注。
 
  然而,作为一项创新的市场化制度安排,绿色金融的前景也并非是一片坦途。在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看来,绿色金融还面临多重挑战。“从实践角度,绿色金融体系最终还需落实到地方。地方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还要靠自下而上,因地制宜。”王遥在接受专访时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成果与挑战并存
 
  中国经济导报: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如何?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王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逐步深入以及金融体系的完善,自2014年以来,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优秀成果。2016年的G20峰会上,绿色金融在中国的推动下首次写入G20峰会公报。公报第一点提出,未来我们要提供政策性的信号和框架,我相信中国在这一点已经做到了。因为我们在8月31号出台了《指导意见》,并从各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应该如何从国家层面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一些非常实际的措施,这标志着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目前,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以绿色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正在大胆地出现,中国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了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一个引领国。
 
  中国经济导报:您认为我国绿色金融目前还存在哪些挑战和困难?
 
  王遥:近年来,我国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发展绿色金融越来越重视,并开始了一系列的理论探究和实践。绿色金融在理论和认识以及施行各方面都有极大的进步。但由于是刚起步,在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具体表现是当前绿色产业发展初具规模,但尚未形成产业聚集;绿色金融处于碎片化发展,总体缺乏规划,等等。尤其是地方绿色金融体系的完善依然面临多重障碍,具体表现在:新常态下的产业链发展不均衡,传统产业遭遇转型阵痛,第三产业尚未跟上社会发展步伐,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相对薄弱。地方绿色产业规模较小,尚未形成集聚效应,缺乏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绿色金融机构动力明显不足,缺乏配套激励措施,服务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绿色金融意识薄弱,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加大鼓励、加强立法是直面绿色金融挑战的重中之重
 
  中国经济导报:有观点认为绿色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巨大的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绿色投资愿望不能有效衔接,对此,您有何看法?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王遥:这几年来,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的努力。其中,《指导意见》事实上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行动指引,通过政策杠杆的运用,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当然,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命题,需要打造一个政、研、学、产、投、融、媒为一体的绿色金融一体化解决方案。
 
  就其中几点来说,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已经在《指导意见》中标明。其中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和提振绿色金融的供给。
 
  还需要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积极稳妥地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例如,我们经常在绿色金融领域提到的期限错配问题,这个问题同样也是影响和左右绿色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金融机构的自我创新以外,一些来自智库、学术机构的成果转化,也需要加强。
 
  另外一个问题出在信息面上。解决绿色金融的供给不足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对于绿色金融“声誉效应”运用。对于一些优秀的绿色金融实践,应该大力宣传。通过客观、真实有效宣传,构建一个提振和解决绿色金融实践主体“荣誉感”的舆论环境,将有效助力绿色金融的供给。
 
  中国经济导报:国内外经验均证明,绿色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表现在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没有动力且行为受到有效约束。从立法层面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王遥:首先我们应该思考立法对于绿色金融发展的意义。法律是最为强而有力的政策性杠杆之一。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制体系,将促使要求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将促使金融机构关注和防范因资金投放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立法,加大对环境违法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处罚力度,这将提升绿色发展的金融需求。
 
  此外,环境信息披露是发展绿色金融的基础。通过立法将有助于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等实践主体披露环境信息。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强化企业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由于考虑到对声誉的影响,被要求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会更倾向于减少对污染性项目的投资和增加对绿色项目的投资、增加对环保事业的公益捐助。
 
  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地方实践是关键
 
  中国经济导报:《指导意见》能否解决我国绿色金融所面临的上述一系列问题?
 
  王遥:习近平总书记在G20演讲中谈及绿色金融时说,我们应该让二十国集团成为行动队,而不是清谈馆。如总书记所说,在“顶层设计”和国家意志下,如何将《指导意见》落在实处,执行下去是必须要思考解决的问题。
 
  从实践角度,绿色金融体系最终还需落实到地方。地方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还要靠自下而上,并且因地制宜。要结合经济结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当地产业发展来推动,还要搭建政企互动沟通平台,为绿色产业相关企业打开金融政策支持的便捷通道。要开展绿色金融发展情况的全面调研与绿色金融专业规划,从而清晰地疏理出各地绿色金融发展战略与具体实施方案,加速绿色金融工作的推进开展。还应建立绿色金融资产管理平台,依托专业技术与大数据整合市场资源,完成政府、企业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打造专业化绿色投资银行模式。还要加快出台地方财政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利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绿色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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