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倾销幅度、中国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项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兖矿鲁南化肥厂的共聚聚甲醛产量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作为确定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抑制作用,导致销售价格、开工率、库存、就业人数、投资收益率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近年随着亚非拉等经济发展和需求的增长,特别是印度、中国和拉美人口众多地区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和高额利润吸引,国外生产商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国内包括新疆联合化工在内的诸多企业开始涉及聚甲醛材料的生产和开发研究。新的产能不断投产,已至目前全球POM的消费和生产失去平衡,相对竞争十分激烈,而国外长期以十分低廉的价格源源不断地向中国输入聚甲醛,我国国内聚甲醛生产商的利润水平下降到令人堪虞的状态。
目前国内聚甲醛主要用于汽车工业和南方一些拉链等小企业,面对的用户基本是两个极端。高端用户门槛较难进入,且我国聚甲醛的国产化能力较低,该市场长期由进口产品垄断,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自行开发第一套聚甲醛生产装置,至今近几十年的发展更新,我国共聚甲醛的生产技术与国外仍有十分明显的差距,装置规模小、原材料及能源消耗高、品级牌号少、产品质量不稳定等诸多问题难以解决。而低端用户多而散,且大部分为南方用户,其销售难度相对较大。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商品的低成本导致的底价位,使得一些国家将我国的出口产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的损失巨大,而此次我国商务部对进口共聚甲醛的反倾销立案调查这一有力反击,必然会对我国国产聚甲醛产业格局带来多重影响,毋庸置疑其对国产企业的利好将占主导。
另,本次调查自2016年10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7年10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