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主要规范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条例》中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推行错峰生产制度,主要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其中,错峰生产是比较受市民关注的。
错峰生产主要指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一个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进行调整,主要是减少或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条例》中还新增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做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其中,检查机关可以对损害大气污染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等。再比如,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或者是未完成大气环境治理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责任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约谈情况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于违反《条例》的企业,也做了比原先更加严厉的处罚。比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超标排污企业拒不改正,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期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额按日对其连续处罚,尚不封顶。情节如果很严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