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方面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统筹规划并鼓励建设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堆肥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鼓励建立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的城市垃圾协同处置基地,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
同时,条例还鼓励具备条件的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的企业协同处理垃圾、污泥等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圾处理方面
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专业收集、密闭运输、统一处置。鼓励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沼气、生物柴油、工业油脂、有机肥等,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还鼓励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使用无毒无害原料生产节能灯、电池;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电池的回收容器。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