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释放结束后,参与产能调节的煤矿企业恢复执行国家减量化生产政策规定,按照276个工作日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过批准的期限继续释放产能;未纳入产能调节范围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释放产能增加产量。
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要求,纳入产能调节范围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产能释放期间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周密计划、周全安排,确保生产安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依据产能释放方案和产量计划逐月均衡安排生产,严禁超计划、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活动。一经发现,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河北”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失信煤矿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