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首先对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副处级(定州、辛集市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会同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的任免程序,由省纪委机关商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另行制定。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分局,名称规范为××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分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任免。各市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已设立环境保护分局的,仍作为市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实施方案提出,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配强省环境保护厅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环境监察的负责人,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环境监察专员。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管理,并向各市派驻环境监察工作人员,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将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现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更名为省环境监测中心。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境保护厅直接管理,名称规范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例如:河北省石家庄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环境保护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定州、辛集市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由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将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随县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整合,组建跨县域环境监控机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将市环境监察支队更名为市环境执法支队,定州、辛集市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执法大队;将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县(市、区)环境执法大队,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建立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局长担任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加强京津冀空气、水环境质量预报会商、联合执法,建立日常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廊坊、保定、唐山、沧州市与北京、天津市实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实现应急举措、减排力度相一致。深化全省域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实施方案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省级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各市政府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及其相关配套文件须经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全省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并形成自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