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审核备案。12月17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提出,河北将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方案》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根据《方案》,河北改革理顺环保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包括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等。
在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方面,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将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副处级(定州、辛集市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县(市、区)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保局任免。
在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方面,将市县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保厅设环境监察专员,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并向各市派驻环境监察处,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工作。
在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方面,把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省级考核。将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具体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市级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跨县域环境监控机构,主要职能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
在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方面,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此外,将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收到市级环保部门,由市环保局授权县(市、区)环保分局开展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进一步强化环保许可的审核把关。
在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逐步解决混编混岗、一编多人的问题,实现人编岗一致。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县(市、区)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要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要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河北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根据《方案》,河北还将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县(市、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讨论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此外,河北还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进一步健全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搭建环境监测信息、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环保工作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