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收网

行业资讯

下载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环保新闻 » 正文

环保税法(草案)提请二审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1  浏览次数:60
核心提示: 随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12月1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根据12月
  随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12月1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根据12月19日当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指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任务,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必要的。
 
  据了解,环保税法(草案)于今年8月2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当时就因明确“税负平移”进行费改税而引来关注,更是在坊间引来一番伴随未来环保税落地,自2003年至今执行的排污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期待。
 
  近年来,决策层不断重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特征也早已深入人心,而随着国家层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也早已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政策环境上看,费改税早已迫在眉睫。
 
  正因如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环保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形成修改意见,以期推动环保税法(草案)更趋成熟、完善,并尽快落地实施。
 
  第一,对于税额标准的上浮。根据报告,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根据报告,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草案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二是,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对于草案第三章章名“税收优惠”,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排污行为征税,将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给予的税收减免称为“优惠”,不是很恰当,建议将这一章的章名改为“税收减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第三,对于草案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税收减免,以便更好地激励企业减排。
 
  事实上,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报告指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意识、减少污染物排放,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草案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合理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负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基本可行。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最新发布 | 最新供应 | 最新公司 | 回收信息 | 粤ICP备14082258号-1

©2007-2018 广州迅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