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治精神的缺失。法治社会的本质不是法律条文有多少,而是公民能否自觉按法律办事,是否对契约精神有足够的尊重。纵观我国历史,封建社会时间太长,培育契约精神的时间太短。很多人不懂遵守规范的重要性,垃圾分类这样的“小事”,更不放在心上。
其次,普世文化的缺失。文化是一个区域民族基于文化传承形成的总体习惯,既包括生活习惯,也包括利益选择等价值观。可惜的是,如今很多好的文化在传承中丢失,唯利是图的价值观越来越受到认可。人们缺乏自我约束,无法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统一,以至于在扔垃圾时,只会考虑个人区域的整洁。
再次,垃圾管理逻辑的缺失。垃圾处理应当是一个全周期管理过程,要从投放—运输—回收—处理各环节发力。在关键的第一环节,居民是第一责任人,但能做到的少之又少。曾见不少人抱怨:“运输车将分类垃圾桶混在一起拉走,我们分类还有什么用!”但大部分人都忘了,你扔出的垃圾是否真的分好类了?
居民理所当然不做垃圾分类的原因之一,是我们一直传递一种错误观念: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我们可以将垃圾资源化处理,但垃圾本身不能被称作资源。居民不仅应无条件进行垃圾分类,还应当为垃圾处理付费。因为垃圾处理是“烧钱”工程,美国、日本居民缴纳的垃圾处理费高达每个月300~500元人民币。
关于如何分类垃圾,政府缺乏“末端决定前端”意识。比如在日本,垃圾的末端处置方式以焚烧为主,前端的分类就围绕这个方式进行,首先分类可燃垃圾。我国由于受到饮食习惯影响,垃圾以含水量高的有机物厨余为主,所以首先应当决定的是在末端如何处理厨余,是厌氧还是好氧堆肥,是走饲料还是走肥料,不同的方式将决定不同的分类方法和重点。
最后,教育的缺失。推行垃圾分类不需要一场运动,而要形成一种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与从小的教育密切相关,应当从思想上潜移默化地影响,进而改变一个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甚至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垃圾分类问题更像一个哲学问题。
等待时机成熟的过程很长,仅教育缺失的补足,可能就需要几代人的努力。现在,我们可以先从后端环节的分类垃圾开始,慢慢过渡到垃圾分类。在我看来,垃圾分类和分类垃圾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居民按政府要求和末端处置方式,自觉自愿付费形成垃圾的分类投放;后者则指垃圾进入终端之前,在适当场所,使用分选设备和部分人工,实现混合垃圾的集中式分选,以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作为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我国在垃圾处理的各方面都远不如欧美发达国家,所以还不能向他们的标准看齐,而应探索适合自己的方式。只有这样,垃圾分类的推行才能更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