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例》诞生背后,每一个历史时刻,每一个重要节点,都承载着梦想,孕育着希望——
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殷切关怀下,在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导,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全市上下书写了云浮立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条例》从立法项目储备库30多个项目中脱颖而出,其顺利诞生,喜逢天时、地利、人和。
2015年3月,云浮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庞国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开展筹备和申报地方立法权工作。先后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整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筹备建立了立法人才储备库,与华南师范大学共同组建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组织开展了立法项目调研,并落实解决了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踏实起步,全方位推动,切实明晰制定工作“路线图”……
《条例》如何诞生?其立法背后又存在哪些意义?未来将面对什么?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了解“首法”诞生的过程。
“首法”诞生的过程
《条例》是云浮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提请审议的实体法项目,从立项、调研、起草、修改、审议、报批到公布施行历时将近一年。期间,《条例》草案修改多达10余次,多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草案进行专题论证、专题研究。
2015年12月30日,云浮市获得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云浮市在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为此作了充分的立法工作准备,全力打响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第一炮”。2015年10月12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与华南师范大学正式签约组建立法基地,共同打造立法咨询服务平台,推进云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科学有序地推动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市委高度重视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从多方面支持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开展。2016年1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庞国梅在云浮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上要求,要在做好立法工作上有新作为。
殷切的要求,催人奋进。
2016年6月,市委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并出台《中共云浮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建立立法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地方立法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2016年7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胜委托常务副市长陈敏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会议提请审议《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会议对此议案进行审议;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
市政协对云浮市的立法工作也十分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共识,拓宽民意反映渠道,吸纳各方意见建议,2016年4月,市政协主席黄达辉专门组织召开了《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专题协商会,邀请部分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围绕《条例》立法开展专题协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过程中,云浮市坚持地方立法服务于云浮市改革和发展稳定大局,贯彻落实市委“生态立市、产业兴市、特色美市、改革活市、依法治市”,全面建设现代生态城市的要求,将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作为立法重点。
2015年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6个调研小组,分赴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调研,与云浮市部分人大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镇村干部以及人民群众等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各地各单位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立法需求情况和立法项目建议等。同时,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部门发函征集。期间,征集到有立法需求的项目共40多个,符合立法法规条件的立法建议项目有30多个。
云浮市在近年来,通过开展创卫、创文和城市扩容提质等系列工作,在城乡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与全面建设现代生态城市目标一致。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巩固创卫、创文成果,促进现代生态城市的建设势在必行。同时,考虑到云浮市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并连续于2014和2015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工作中排在粤东西北12市的第1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相关建议,将《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为2016年度的审议项目。
2016年3月,由市法制局负责《条例》草案起草的组织协调、综合和审核工作,并由市住建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立法基地分头对《条例》草案起草,《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起草过程中,组织召开了多次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2016年7月至11月,《条例》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严格遵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先后多次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改稿讨论会、立法咨询顾问论证会等,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协助组织召开由省立法咨询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同时,还将草案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立法基地,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顾问征求意见,以及通过网络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还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协助征求了省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省直部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联同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征集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深入的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同意后,《条例》于2016年11月3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首法”实施的意义
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云浮市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垃圾围村的现象基本消失了。然而,云浮市部分地区当前仍存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滞后、管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
在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立法社情民意调研座谈会上,市人大代表张昆生提出了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存在工作不到位、管理存在问题等现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范围广、意义深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在民意调查中发现,《条例》是民意呼声最高,也最为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力量推动完善的项目。
“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需要通过立法去规范,保障和进一步推进管理工作,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和明确管理主体。法律法规是刚性的规范,《条例》从法律的层面上为云浮市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有利于促进工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体制、行为规范、运营机制、经费投入、建设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落实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更有利于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市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云浮市基层委员会主委朱正国认为,《条例》符合云浮实际,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了。同时,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动该项工作,也更有利于促进群众环保意识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市人大代表黄忠勇律师在郁南县部分村居担任法律顾问,他目睹了挂职所在村的种种变化,对于《条例》的出台表示十分支持。他认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的确让农村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村庄更干净整洁了,《条例》的立法可以通过法律力量来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规范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作,更有利于巩固、扩大工作成果,更好地保护云浮市农村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