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中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适用油脂等。”按照《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收运、专业处理的原则。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许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放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到日产日清,运输时不得抛撒滴漏,不能随意倾倒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等制度。
《条例》规范了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强化了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行为。其中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