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垃圾围城或垃圾围河一旦发现,尚有“善后”的余地,而垃圾沉江则不啻为“致命一击”:其后的清污成本难以估量不说,倘若效仿者众,甚至会酿致不可逆的灾难性后果。按说,长江的自净能力很强,但眼下却是渔民捕鱼,一网下去,捕获的不是鱼,而是让人望而生畏的垃圾,这还是那条熟悉的“母亲河”么?
“倾倒者”之所以选择垃圾沉江,一则认为此举很容易“来无踪去无影”:要么夜深月黑,要么雾锁江面,一条乔装打扮的“垃圾船”似很难被发现。而一旦垃圾顺利沉江,则可不留痕迹;二则此“营生”既不费吹灰之力,又能无本万利。就如今年12月无锡市锡山法院判决的一起案子,被告人徐某等4人的船队倾倒垃圾1670吨,事后分别获得2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所谓“垃圾处置费”。
按说有关部门对此是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但似乎警示效果并不佳。究其原因,除了获利丰厚让某些利欲熏心之人铤而走险外,不能不说与整治垃圾沉江大多只局限于直接作案人,而没有追根溯源有关。就如无锡这起案子,倾倒者徐某等四人锒铛入狱,但背后的委托人却安然无恙,显然没有做到“除恶务尽”。
这些委托人显然是垃圾的“主人”,譬如,医疗垃圾源自医院,建筑垃圾出于企业,而生活垃圾则与城市环卫管理者有关。举例说,上述徐某等四人沉江的垃圾,即是以每吨48元至78元价格,通过取得处置经营权的方式从某城市绿化与市容管理局处“接手”的。
委托人全身而退的后果,必然是垃圾沉江的屡禁不止。道理很简单,利诱之下,没有“张三”,也会有“李四”出现。而只有同时依法惩办委托人,才能彻底断了倾倒者的“货源”及财路。诚然,也许上述医院、企业或城市环卫管理者当时与对方签订的是无懈可击的正规垃圾处置合同,并很可能以对方违约的理由把责任卸得一干二净。但请问,在明知对方只有船、而并不具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即只图“省事”、不管不顾将垃圾“托付”于人,又岂能轻言无责?
近日,上海海事局又在长江查扣了两条涉嫌倾倒垃圾的船只,唯愿在查清真相的基础上,“拔出萝卜带出泥”,对理当为此担责的人“一个也不放过”。而只有彻底斩断其背后的利益链条,才能让垃圾沉江不致重现。
当然,长江之所以屡受垃圾之害,除对违规倾倒垃圾行为监管不严、处置不力之外,与沿江城市现有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有关。而要让“母亲河”从此远离垃圾沉江,再现碧波荡漾,则需要大力提升城市垃圾处理能力,这是眼下刻不容缓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