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下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与侯河石油化工厂(下称“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签订协议,长青公司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该化工厂提炼处理。周汝祥明知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安排被告人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等人协助化工厂非法处置上述危险废物,截至2011年11月,共转移危险废物1万余吨,且多次提高处置价格。被告人原化工厂押运员高苏清明知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听从唐满华的安排,于2005年9月至2011年9月,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化工厂,且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参与与长青公司结账等事宜。唐满华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残渣、固体危险废物在化工厂内予以填埋。其间,高冬书作为长青公司污水处理池和焚烧炉直接管理人员,明知化工厂没有处理污泥残渣资质,仍根据周汝祥安排,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将两批共计30余吨污泥交由化工厂非法处置。
2012年年初,化工厂注销,唐满华在原址翻建华顺生猪养殖场。2015年2月,周某买下该养殖场。没多久,得知养殖场的前身是化工厂,厂内深坑里埋有危险废物,于是周某向靖江市环保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和媒体实名举报。
2015年9月,泰州市、靖江市检察院主动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在靖江市环保局于9月11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的当天就介入侦查工作。侦查监督、反渎部门实行一体化联动,3次参与公安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侦查的讨论,会商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关键性问题。针对原化工厂已于2012年注销,且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已经病故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调整为“提供污染源的上游企业”,结合专业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将填埋的危险废物主要来源锁定为长青公司。2015年9月27日,靖江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同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联合挂牌方式督办此案。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当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归属规定,该案被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泰州市、靖江市民行检察部门也于2015年9月启动环境公益调查程序。针对与环境公益诉讼密切关联的环节,检察干警积极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固定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并指导环保局审查鉴定单位资质、评定修复方案、审核损害赔偿的鉴定程序和方法。
2016年3月起,经泰州、扬州两地政府以及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长青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经过对危险废物处置和环境修复等相关费用的鉴定,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了环境修复协议。靖江市检察院审核并提出环境修复费用计算需有法定依据等三条修改意见,促成了该协议于6月15日正式签订。截至目前,已支付1.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