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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与“环境保护税法” 期待税法合力实现治污最大公约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7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 环境保护税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名正言顺地将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纳入环保税法调整范围,从而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让企业多排污多缴税,
  环境保护税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名正言顺地将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纳入环保税法调整范围,从而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让企业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标志着环境污染的治理从此有望通过税与法的并举形成合力,从而实现治理效果的最大公约数。
 
  如果说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曾经是我国环保立法史上里程碑的话,那么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毫无疑问是环保立法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与新环保法相比,环境保护税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名正言顺地将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纳入环保税法调整范围,从而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让企业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体现了以“税负公平”原则治理环境污染的新思维。这对于构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绿色税制体系,倒逼企业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
 
  众所周知,环境素有“易污染难治理”的特点,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持续时间长、治理成本高昂,而且还极易反弹。在这种意义上,仅凭某个方面的单兵突进,根本不可能实现污染治理的最大公约数,更需要多方面的综合施策和久久为功。面对当前环境污染治理的严峻形势,出台并实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为企业的不法排污行为戴上“紧箍咒”,弥补了过去环保法单打独斗治理污染的短板,为税与法的合力治污奠定了坚实基础。
 
  应当说,自新环保法“按日连续计罚”等规定实施以来,我国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治日益严格,但实践中治污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究其缘由,关键在于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没有可持续性的经济约束。因此,即使一时的严厉制裁,也不可能根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制度弊端,使得再严格的法律,也会陷入“老虎虽威猛,奈何缺了牙”的尴尬。有鉴于此,从税收杠杆入手,并将其固定为法律,以严格的经济约束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不失为源头治理环境污染的优先选项。
 
  同时,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用税收杠杆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亦是赢得环境污染治理主动权的有效手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当前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严峻、企业违法排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现实语境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让税与法形成环境治污合力,势在必行,其最大公约数效果的实现,自然值得期待。
 
  税收是宏观调整利益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而言,法律化的税收杠杆,在于能够为企业的违法排污构建起具有惩罚性的长效经济约束机制。这种长效约束机制,可以让税与法珠联璧合地常态化发挥作用,不但可以直接加大企业排污的违法成本,让法律充分彰显威慑效果,而且还能促使企业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自觉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真正树立起环境保护优先的企业发展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需要强调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距离环境保护税法的生效施行还有一年时间,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清理工作,适时确立与新法配套的执法规范及其标准。如此,环境保护税法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确保其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中,真正实现税与法合力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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