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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垃圾处理厂选址要建立回馈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8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 12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州召开《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宣
  12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州召开《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宣贯会。

  为了解决垃圾处理“邻避”问题,让垃圾焚烧项目落地不再难,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正式出台,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等相关工作确定了坚持科学选址、集中建设、长期补偿、各方受益的原则,并制定了具体执行方式,着力破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落地难的问题。《决定》规范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对运行管理也做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回馈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让“邻避”变“邻利”。

  宣贯会上,省人大环资委房庆方副主任作《决定》宣讲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杜挺副厅长对《决定》作贯彻部署讲话。

  房庆方指出,要准确把握《决定》的重点内容,全面贯彻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决定》明确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公益性,强调选址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突出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明确建立健全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兼顾平衡各方利益;提出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升级的要求;要求加强宣传和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程序;提倡完善纠纷协商机制,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

  房庆方强调,抓好落实《决定》,增强贯彻实施工作的实效性。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群众了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公益性质,认识设施的选址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向公众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处理知识,营造良好氛围;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和操作性细则,切实保障和解决好设施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群众的利益,努力破解“邻避”效应,确保《决定》顺利施行;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关心和重视《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强化对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对《决定》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确保《决定》的各项规定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杜挺指出,要坚持科学选址,各地要将垃圾处理项目选址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做好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选址的科学性;要坚持建章立制,加快构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周边村(居)的扶持和回馈;要坚持规范运作,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营水平,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达标运营、达标排放,对已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等级评价,对不达标设施要求限期整改,确保项目高水平安全运营;要坚持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及时查处存在违法经营、排放治理不达标等行为;要真抓实干、主动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普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决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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