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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悬环境监测“达摩克利斯之剑” 重罚数据造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30  浏览次数:60
核心提示: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
 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行为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为了掌握第一手污染数据,环保部门在一些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了自动监测设备,此举一方面在于加强针对企业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据此评估污染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环保措施和规划。随着环保执法力度不断升级,环境监测数据的意义不断放大,成为高悬于企业负责人乃至地方领导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4年5月,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地方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仅将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而且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负责人将受到国务院领导的约谈。环境状况与制度问责的双重压力之下,环保日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在各地纷纷积极应对的同时,一些异想天开者动起了数据造假的念头。
 
  企业在自动监测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事时有发生,环保部对此多次通报,并将此列入执法检查重点,但此类事件依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相比企业超标排放的巨大所得,数据造假的处罚力度过于轻微;更严重的是,出于对地方利益的维护,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此置若罔闻,甚至主动参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的16字方针是,“全面布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全面布点是为了数据全国联网,进而实现自动预警,此举的关键在于确保数据客观真实,依法追责因此格外重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首次入刑,意味着依法追责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值得关注的是,构成犯罪的不仅有企业数据造假,政府部门干涉也被纳入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如果说前者旨在打击数据造假的具体行为,那么后者显然致力于使环保数据远离行政权力的干预,在地方政府主导环保工作的管理体制中,此举更有利于正本清源。
 
  环保自动监测是为了缓解环保检测人员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数据造假入刑之后,环保数据的“含金量”进一步提高,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数据造假,应进一步加强数据抽查核对与现场监督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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