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是提高农民群众幸福指数、深得民心的一件大事。
《意见》要求,2017年6月底前,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小型堆点的农村陈年垃圾清理任务。2017年底前,省直管县(市)率先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标准,并通过省级验收。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五有”,即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建设清洁卫生的宜居环境和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丽宜居乡村。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明确省辖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按照保洁人员数量不低于行政村总人口数2 的标准配备保洁人员,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同时,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就地减量,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加快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整治工作,清理陈年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