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企业为衡山福源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衡山县福田乡东盛村,成立于2012年6月,生产经营机制纸。
经省市县环保监察人员现场初步核查:发现该公司私设PVC塑料暗管,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入约800米处的农灌渠。对此,衡山县环境监测站对暗管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当地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铺设在地下的暗管上层土壤实施开挖,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查实。衡山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雄进行询问及现场勘查笔录。初步判断,该案已构成涉嫌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待现场调查完成后,按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公安厅、省环保厅于1月4日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表示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