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邱某、钱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开年上班以来该院批捕的第二起类似污染环境案,此前,该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饶某。
据悉,这也是湖州市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犯罪嫌疑人。
2015年,邱某和钱某在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租下一块土地后转租给范某(在逃)。同年11月,两人在明知范某在该土地上倾倒生活垃圾的情况下,仍将该土地继续出租并向范某索取好处。2016年11月期间,范某通过轮船共计运输2700余吨生活垃圾至该土地上倾倒。经评估,造成公私损失远远超过三十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饶某伙同嵇某(已刑拘)以122万元的价格在湖州埭溪镇租下一个矿坑。2016年4月期间,饶某、嵇某在明知生活垃圾不能随意倾倒的情况下结伙杨某从外地运来生活垃圾1500余吨倾倒在该地,并从中获利,经评估,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元。
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2013年6月17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两个案件中,邱某、钱某和饶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均已经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依法以涉嫌环境污染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