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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将10月26日设为“环卫工人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8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也许不久,全省的环卫工人将有统一的节日。2月23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

也许不久,全省的环卫工人将有统一的节日。2月23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拟明确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据了解,2005年以来,江苏南京、苏州、常州、盐城、南通、泰州、徐州等市先后将10月26日设立为“环卫工人节”。

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提到垃圾处理,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辛苦的环卫工人。征求意见稿明确,确立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环卫职工,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待和激励政策,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据了解,自1987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率先设立环卫工人节以来,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相继设立了环卫工人节。2005年以来,南京、苏州、常州、盐城、南通、泰州、徐州等市设立了“环卫工人节”。

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个人最高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如果违反的话,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小心被罚款。征求意见稿明确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垃圾处理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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