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原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三原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咸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沿街门店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四条 根据我县目前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城市垃圾处理费按照“县政府制定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由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征收”的原则实行。
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垃圾中转站之间的收集、运输工作;东沟生活垃圾填埋场负责生活垃圾由垃圾中转站到垃圾填埋场的运输工作以及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县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所有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收费对象及范围:凡本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驻县部队、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计费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运输和处理成本变化,报县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第七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1.县城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
2.县城暂住人口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月计收。
3.服务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根据营业面积、行业类别、经营特点等,按月计收。
4.客运汽车、货运汽车等车辆根据核定的载重吨位、座位,按月计收。出租车等以辆为单位,按月计收。铁路货运按上年实际货运、客运总量计收。
5.新建、改建、翻建、续建等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八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收缴和使用
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统一征收,或委托有服务或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征收。
按照《陕西省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要求,涉及收费项目中的部分收费项目可委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代收,代收所产生手续费,由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会同代收部门共同商定,具体代收范围为:(1)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涉及事业及行政单位的收费,由财政部门代收,涉及企业的收费,由税务部门代收。(2)餐饮业及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由市场监管部门代收。(3)医院收费由卫生部门代收。(4)货运、客运、出租车收费,由交通部门代收。具体代收办法为:由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核定应代收的范围和数量,待全部代收工作结束后,按照商定标准,由市容局年终一次性向代收方支付手续费。(5)相关镇、发展服务中心所辖区域内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辖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收。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分两部分使用,一部分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从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以及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另一部分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中转站的收集、运输所产生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定为垃圾处理费实收总额的30%,逐步过渡到垃圾处理费应收总额的30%。
若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经县财政局审核,对实际超支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条 收费由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按照标准予以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需佩戴统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统一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举报。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专户储存。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征缴费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和减免
第十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市低保对象、优抚户、军烈属、残疾人、社会福利院等持有效证件或证明,经市容局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按政策规定需减免的。
第十三条 鼓励按年一次性缴纳垃圾处理费。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应缴费总额5%的比例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免交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摊派)。高中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减半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摊派)。
第六章 收支与监督
第十五条 垃圾处理费属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按垃圾无害化处理实际需要,每年初向县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1.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无理取闹、妨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所在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乱收、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的;
2.擅自变更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3.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的;
4.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