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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书 冯小树领天价罚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5  浏览次数:24
核心提示:昨日,证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冯小树的行政处罚书,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冯小树因违法借他人名义

昨日,证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冯小树的行政处罚书,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冯小树因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2.48亿元,并处以2.51亿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调查,冯小树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分别用600万、203万、300万成本突击入股鱼跃医疗(002223,股吧)、三川股份(300066,股吧)和宝莱特(300246,股吧),并在其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

其中,彭某嫦作为深圳世方联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以世方联名义投资鱼跃医疗,获得了后者3.89%的股权,受让股权的价格均为每股2元,价格为何如此之低,据证监会了解,深圳世方联投资鱼跃医疗行为与其股东背景存在高度关联与利益冲突。深圳世方联股东背景与鱼跃医疗的上市工作高度关联。深圳世方联股东彭某嫦为冯小树岳母,冯小树时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发审委兼职委员。深圳世方联股东朱某年为薛某年弟媳,薛某年时任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相关业务的负责人。深圳世方联股东刘某为江某良配偶之姐,刘某所持股份实际所有人为江某良,江某良时任发审委兼职委员。深圳世方联入股价格等同于鱼跃医疗每股净资产价值,显著低于市场合理水平,且与鱼跃医疗重要员工入股价格一致。

同时,冯小树还借用工作、校友等社会关系,通过介绍,让何某梅参与三川股份和宝莱特的入股、增资计划,资金来源均为冯小树夫妇。

即便如此,冯小树及其代理人辩称,冯小树不存在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主要理由有:第一,冯小树岳母彭某嫦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人生阅历,其出资深圳世方联完全是自主决策。深圳世方联是独立法人,除投资“鱼跃医疗”外,深圳世方联还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深圳世方联的所有投资活动均与冯小树无关。第二,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宝莱特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与冯小树无任何关联。第三,不应将何某玉、彭某嫦证券账户的交易金额认定为何某梅的收益。在计算三川股份、宝莱特收益时,仅应计算何某梅账户的收益。第四,深圳世方联、何某梅在相关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资活动,并非《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所述的持有、买卖股票行为。第五,冯小树并未参与鱼跃医疗、三川股份和宝莱特的上市审核工作,也未就相关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

证监会一一回应,第一,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的资金来源于冯小树夫妇,投资收益归冯小树夫妇所有,冯小树配偶何某玉深度参与深圳世方联的运营活动,且深圳世方联交易“鱼跃医疗”的行为与其股东背景存在高度关联与利益冲突。因此,无论彭某嫦是否具有商业经验与投资能力,深圳世方联是否从事其他投资活动,均不能否认证监会对于冯小树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并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的认定。第二,以何某梅名义入股三川股份、宝莱特的投资活动由冯小树直接联络推动,投资资金来源于冯小树夫妇,投资所得归冯小树夫妇所有。证监会对冯小树借何某梅名义持有、买卖三川股份、宝莱特的认定准确。第三,用来交易三川股份、宝莱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证券账户均由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上述证券账户交易三川股份、宝莱特的所得均由冯小树夫妇所有。第四,本案中,冯小树以他人名义受让相关拟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并交易了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这种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突击入股,待股票上市后高价卖出的行为,历来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第五,是否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并不是《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构成要件。冯小树长期担任深交所重要职务,并曾任发审委委员,承担了重要的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义在公司上市前突击入股,上市后卖出股票获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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