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市场主体与对象面对不同时期的金融监管内容与要求,总能找到或变异出一条或多条应对“退路”的格局,使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变得更隐秘、更脆弱、更复杂。金融生态中只有少了“退路”多了“出路”,防控系统性风险才能真正持续成长成“托底”型力量。
杜 静
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根本性大事。当下,以整治“金融乱象”为直接目标的严监管实践,正在成为维护金融安全的最直接手段和最现实选择。
我国已成为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实力大大增强。但就金融发展(规模和质量)与金融监管(内容和手段)关系而言,两者并不协调、协同和适应。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体系是在金融业态大发展、大开放和大提升周期中逐步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被动性、滞后性和分割性”。主要表现特征是,各类市场主体与对象面对不同时期的金融监管内容与要求,总能找到或变异出一条或多条应对的“退路”。从形式上看,市场“面上”的、“现时”的和“突发”的问题,在金融监管下似乎暂时得到了解决,而从实质上剖析,这些问题以另一种方式、通过另一个渠道被转移和掩盖了。
我国金融市场乱象最早发端于金融机构同业资金拆借市场,由于混淆了资金的期限与时间价值概念,造成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期限的结构扭曲性错配。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和规范这一领域的管理后,很快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导的“退路”,在转移这一乱象中演变成更大范围、更多形式的票据业务乱象。当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和严格这一领域的管理后,又出现了“通道业务”、“泛资产化业务”、“影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等失序、失衡和失控状态。金融生态如此往返,周而复始,金融机构在“退路”中找到了转移或拖延问题的新空间、新方式和缓冲地带,并形成另一种形态和方式规避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手段。
这一格局或说惯性路径与变异机制,对金融生态的长远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它使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变得更隐秘、更脆弱、更复杂。金融生态运行中的阶段性问题,通过“退路”的发酵,向更高层次、更大领域蔓延,形成长久性和顽疾性问题,金融生态中的单一问题,通过“退路”的变异,演变成复合性问题,并交织在一起。最关键的是,它使“保证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秩序、防控市场风险和提升市场效率”的基础和力量持续弱化。
客观地说,金融机构具有形成甚至创造规避金融监管“退路”的众多便利。金融机构经营“流动性(货币)”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经营模式、业务业态和手段方式的多样性、丰富性和变化性。它既可以通过表内(资产负债)业务不同科目的调整,形成新的业务路径。又可以通过表内与表外业务的穿透,形成新的业务模式。还可通过表外业务的所谓创新,形成新的业务领域。这一过程中,还能完成从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基金市场等的穿越和连接。而且,这种“便利”,往往是客观性与合理性、主观性与风险性交织在一起,单一市场与众多市场交织在一起。从过程与结果结合上看,金融市场越发展、越开放和越丰富,能创造和可选择的“退路”就越多样和越变异。这不仅增加了金融监管斩断金融机构“退路”的难度,也强化了金融机构对“退路”依附的选择性。
反思过去,在相当长时间里,金融监管部门注意了为金融机构创新留足空间,但忽视了对已出现问题的系统性、全方位、后续性监管,事后补救式监管、过程校正式监管和结果禁止性监管,体现的仅是就事论事,就现象论现象,以致金融机构“退路”固化的思维和路径,正在成为金融乱象的原生力量,释放出加剧金融风险积累并暴发的巨大外溢效应。
良好的金融生态,必然要在方向性、趋势性上体现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强大合力。真正从有效金融监管中释放金融发展的巨大活力,从释放金融发展活力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潜在效率。尤其相对集中治理市场金融乱象,当然要严监管。而严监管必须从市场多个维度集中发力,其中一个阶段性也是结果性目标,就是斩断金融机构应对监管的“退路”。金融生态中只有少了“退路”多了“出路”,防控系统性风险才能真正持续成长成“托底”型力量。
市场监管部门的严监管,要体现源头监管、系统监管、分层监管和精细监管。针对不同时期市场中的不同问题和现象,找到主流问题和主导因素,对症下药,辩证施策。为此,应坚持以校正金融生态的整体坐标为目标,从大周期、宽领域、全视角上实施监管的各种要求,解决监管目标分割、职能分离和手段分散、监管效力分隔的现象,以金融监管的相对完整性,堵住可能出现或变异的各种“退路”,使市场中的各类金融主体,不再有利用“退路”而化金融监管于无形和无力的物理空间。严金融监管的本质是科学和依法监管,应注意在监管分层中体现内容和手段的分类,避免“大而不当”中的小“退路”任性,减少“小而不适”中的大“退路”疯狂,始终以严监管的精准性,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问题周期及不同市场手段,采取有差异的运行方式。既避免“误伤”,又减少“漏洞”。严监管是对市场金融乱象的针对性整治,不应对市场内在活力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严监管,金融机构必须丢弃和斩断以找“退路”转移或拖延问题的幻想与惯性路径。深化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发挥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对金融机构“退路”依赖的方向管控和战略引导;加速经营模式、经营行为和经营目标回归主业的步伐,压缩和净化可能产生金融乱象的空间,使“退路”的选择既无市场也没有必要;依据实体经济需求的变化,处理好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融资便利、金融整体效能提升与增强实体经济整体竞争力、丰富金融手段与改善实体经济生存环境、跨市场业务联动与全方位降低市场融资成本等多重关系,以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张力。
斩断“退路”,还须与优化市场环境相结合。在加强市场投资者风险教育基础上,对解决“刚性兑付”作出制度性安排。在完善市场奖惩体系基础上,加快推出债务“交叉违约”的机制性举措。把金融监管的每一次结果,嵌套进金融机构下一个周期运行的全部过程中,并与其经营管理成本紧密相连。(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