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去产能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务要注重去产能的整体性、协同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改变以往时而出现的各部门“步点不一致”状况。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有关各方要统筹各层次、各要素,集中力量落实国家的要求部署,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把准去产能的脉搏,开好药方。
我们乐见,2015年,相关部门、地方政 府已经开始实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国家能源局、煤监局联合部署了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共同治理了煤矿超能力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黑龙江成立了由企业、有关部门、四煤城政府组成的龙煤集团改革脱困工作小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统一行动、形成合力,成为煤炭去产能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
《意见》规定,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当前,受客观原因、主观因素影响,我国地区发展分化趋势明显,煤炭去产能务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各地要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
在经济“新常态”下,地方政府亟待优化提升领导经济工作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在摸清家底、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去产能总规模,设定时间节点,把握市场预期,引导社会心理,增强政策透明度,细化方案,综合施策,确保去产能工作有序、有效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我们必须正视,煤炭去产能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难题,对政府来说也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化解过剩产能,必然会给地方经济带来一些冲击。 去产能措施落实的进程是否拖延?具体工作是否偏离了方向?面向产能过剩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是否彻底消除?诸多具体问题直接影响着去产能政策的实施效果。
基于此,必须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及时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保障煤炭去产能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
《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
去产能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重大事项要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要健全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层层落实、上下联动,对勇于作为的,当采取激励措施并切实实施;对不作为的,该约谈的约谈,该处理的处理,动真格、触痛处,真正使监督检查、激励问责发挥威力。
越是在困难的时期,行业自律的作用就越明显。《意见》强调,要做好行业自律,煤炭行业协会要引导煤炭企业依法经营、
理性竞争。值此艰难时期,行业协会要引导广大煤炭企业凝聚行业共识,采取一致行动,推动协同控产。各产煤省区和煤炭企业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行业一盘棋的思想,国有煤炭企业要在讲政治、顾大局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广泛共识是煤炭去产能的民心基础。
对于煤炭去产能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是成绩就是成绩,是问题就是问题,在坚持实事求是中体现自信。要善于把握本质、主流和趋势,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发声、澄清是非,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务必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握正确方向,加强组织实施,把工作往细里想、往深里抓、往实里做,脚踏实地推动煤炭去产能工作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煤炭产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