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4月26日电(记者孙仁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根据办法,全省将实施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制度,河流水质超标断面所属城市将按照新的扣缴标准加罚补偿金。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凌河、鸭绿江的干流及其支流和入海诸河。明确了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凡跨市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上游市对下游市给予超标补偿,其中入省河流断面由辽宁省政府对下游市给予超标补偿;支流入河口断面和入海口断面当月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市政府向辽宁省政府补偿。辽宁省统筹补偿金优先用于对入省断面的超标补偿,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
新出台的办法增加了考核指标,由原来的仅COD一项,修订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中的21项指标。同时扩大了补偿范围,由原来的相邻市跨界断面,修订为国家与省、省与市两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涉及的相邻市跨界断面和支流河入干流断面。此外,超标断面扣缴标准有所提高。干流由原来超标一个类别扣缴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支流由原来超标一个类别扣缴25万元提高到50万元。最突出的是加大了对劣五类断面的处罚,劣五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计算,扣缴基数为10万元。河流水质断面考核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次年3月底前仍未缴纳上年度水质超标补偿金的地区,相应的补偿标准将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