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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腕治污:整改不到位就该天天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6  浏览次数:33
核心提示: 2015年辽宁省累计办理按日计罚案件104件、罚款8941万元,占全省环保行政处罚总额的40%。  为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偏
  2015年辽宁省累计办理按日计罚案件104件、罚款8941万元,占全省环保行政处罚总额的40%。
 
  为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偏软等问题,有关专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试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近日,环保部通报2015年下半年20起典型违法案件情况。其中,辽宁朝阳市中玻(朝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擅自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按日计罚420万元。
 
  新环保法施行一年来,辽宁省在按日计罚等方面动了真格。辽宁省环保厅获得的数据显示,2015年辽宁对涉及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处理3475起,罚款2.23亿元;累计办理按日计罚案件104件,罚款8941万元,占全省环保行政处罚总额的40%。
 
  政府动真格了,企业一旦违法处处受限,搞不好有人还要坐牢
 
  “大伙都说最严环保法颁布实施了,起初咱也没当回事,这次政府动真格的了,企业一旦环境违法处处受限,搞不好负责人还要坐牢。”本溪市某冶炼公司负责人老余告诉记者,他的公司就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40多天,被处以100多万元罚款,工厂也被勒令停产。
 
  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日连续处罚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企业对环保更加重视,排污企业在面临按日计罚时,都会迅速整改。
 
  “前几天沈阳一个热电厂的脱硫设备损坏,要是以前,他们会一直拖下去,现在不到两天就把设备更换了。”辽宁省环保部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环保执法工作很难,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按日计罚等措施出台后,环保部门底气更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也进一步加强,对违法排污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多方参与联合制约,让违法排污企业得不偿失
 
  “去年的一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让我们公司受到了巨额罚款,而且还上了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供电限制及绿色信贷限制的黑名单,以后处处受限制,真是得不偿失。”辽宁某热电公司的副总赵柯(化名)有些懊悔,他的公司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长达20天,被处以近300万元的罚款。
 
  除了按日计罚,2015年,辽宁省环保厅与辽宁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了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明确了省级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案件进展阶段,认真办理、协作配合,其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上级牵头单位以及对口业务部门。
 
  辽宁省环保厅与金融机构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企业信贷限制退出联合检查制度和特殊案件及时会商制度。其中,被实施绿色信贷限制的企业,其环境违法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辽宁省各银行机构原则上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辽宁省环保厅与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供电限制工作机制,彻底切断违法企业的供电线路,从根本上消除企业违法排污能力。
 
  2015年,辽宁全省PM10年平均浓度为93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6.1%;PM2.5年平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5.2%;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71.5%,同比改善0.6%,超额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全省172个减排责任书项目完成171个。
 
  环保执法力度偏软,期待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环保部门更多权力,也带来更多责任。按日计罚还是新鲜事物,基层的一些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偏软,仍习惯于用传统思维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辽宁某地级市环保局副局长高某直言不讳。
 
  “好的制度,关键仍是执行。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有不少重污染企业被无限制引入,且地方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归地方,因此对污染行为不仅怠于监管,甚至采取默许态度,暗中保护污染企业,这就让好政策无从推进。”一位环保部门干部坦言。
 
  按日计罚实施一年来,基层环保部门人力不足、“小马拉大车”等问题也凸显出来。在朝阳市某县,环保执法部门不足20人,但辖区内2000多平方公里的面积分布着600多家冶炼、造纸、水泥、化工及电镀企业。“这些企业不少都在山沟里,有的违法行为都是在节假日或者晚上,加上冬季大雪封山,增加了执法难度。我们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从何时开始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处罚,有时候我们的执法也只能靠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报道。此外,按日计罚政策性、专业性强,有些执法人员很难在短时间掌握这些专业知识,而且环境执法人员身份定位也不明确,在用车、着装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该县环保执法大队负责人有些无奈。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中小企业因无法缴纳罚款而破产甚至一走了之的情况,这让处罚难以落实。而一些大中型国企遭遇处罚时,由于无需个人掏钱,主要负责人基本不担责,所以按日计罚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沈阳某区环境执法大队队长告诉记者。
 
  “因《环保法》对有些违法行为缺乏明确规定,执行按日计罚条款时,一些违法企业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罚。”辽宁社会科学院低碳发展研究所所长毕德利说。被处罚企业往往涉及国企或其他利税贡献较大的企业,在执行处罚时往往会受到各种干扰,因此,毕德利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试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将环保监察执法机构的领导权,垂直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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