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有网友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以下简称“光明化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提出质疑,认为603元罚得太低。
省环保厅在说明中称,“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标准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此外,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高邮市环保局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光明化工根据实际产能对环评报告书进行修编;二是要求光明化工限期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三是责令光明化工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期间不得生产。”
关于对企业实施的603元等行政处罚是否到位的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导李义松教授。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果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个案卷来看,李教授认为,大家不能仅仅盯在处罚的603元上,事实上,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高邮市环保局处罚决定书是先责令企业限期治理,后处罚603元,前者比后者更严厉。
关于603元处罚本身的问题,李教授认为,这是根据有关的监测数据计算出来的,从环保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分析,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数额是经过科学计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
在采访过程中,李教授对此处罚也明显表示出遗憾:603元处罚实在太少,对企业根本没有什么震慑作用。他建议,国家和地方在今后的环保立法中应当提高处罚标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