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提出要资金保障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请各地方落实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工作经费,争取安排专项资金,专门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此外,也应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利用合作资金支持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各央企集团应为本集团内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经费支持,支持开展能力建设、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2015年5月12日,财政部发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规定两方面:一是,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行业及地区节能减排、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等;二是,节能减排补助主要以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进行,具体分配将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
本办法发布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八项行动方向,具体包括: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强化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落实目标责任。
方案第五部分“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中第十六条指出:强化财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第十七条指出:推进绿色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减排方面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本规划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中明确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的具体要求: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完善“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节能减排;完善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以及各项具体工作方案。
方案第八部分“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中提出四项具体要求:一是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二是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三是健全税收支持政策;四是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2011年4月20日,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本办法明确阐述了关于奖励条件和标准、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以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强调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明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通知第五部分“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中提出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方面的具体要求: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