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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县级以上政府实行领导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5  来源:陕西日报  浏览次数:20
核心提示:5月23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修订突出解决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5月23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修订突出解决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同原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同时增加安全生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约束,实现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督。(记者 耿薇 实习生 林杨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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