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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预计9月试运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7  浏览次数:1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的要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在线设备安装与联网工作,乌兰察布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带领市环境在线监控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等直属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深入乌兰察布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督办。

通过深入调研,督查组了解到,我市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集宁区察哈尔经济开发区白海子镇六苏木村附近梅花公路西侧,目前该项目基础建设以及土建平台施工建设完工,锅炉设备到厂,还未进行锅炉以及相关设备的安装建设,预计2017年7月20日完成1#焚烧及余热锅炉的安装,8月15日完成烟囱的施工建设。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将于2017年9月底进入以锅炉系统为中心的单体调试阶段,届时在试生产阶段企业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指标》(GB18485-2014)规定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上传监控数据至少包括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浓度和炉膛内焚烧温度等6项指标和相关烟气参数,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当炉膛焚烧温度低于850℃时,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及时启动助燃系统,并自行监测二噁英,监测数据要向社会公开。企业还应在厂区门口或者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板向社会公布自动监测的6项指标数值。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企业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乌兰察布市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制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装、树、联”三项工作,在运行期间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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