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艾尼瓦尔·赛依提、哈木拉提·吾甫尔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艾尼瓦尔·赛依提、哈木拉提·吾甫尔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艾尼瓦尔·赛依提、哈木拉提·吾甫尔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艾尼瓦尔·赛依提、哈木拉提·吾甫尔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