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商业模式也在经历不同阶段的变化。总体来看,我国环保产业已经经历了三个核心转型阶段,目前正在以环境效果为核心的发展阶段。经实践证明,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是当前环保产业发展的最优选择。
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商业模式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能否建立强大的产业基础乃至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环保产业的商业模式,简而言之即指环保产品与服务的立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较为固定的方式和方法。
任何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都源于需求,而本质上其兴衰的原动力是“利益”,环保产业也不例外,合理的商业模式可以将环保行业巨大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从而促进一个产业的形成。商业模式的终极目标即是创造并实现价值,合理的商业模式将有利于环保行业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但是,环保需求不一定能转化为市场需求。举例来说,当公众所处生活环境受到损害且能确定责任人时,人们可以要求责任主体进行节能减排和进行环保设施建设,此时的环保企业可以通过简单的环保设备销售即可获得收益。然而当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不能明确时,相关责任主体就会相互推卸,导致周边环境出现“公地悲剧”:即使大多数人都不能容忍正在恶化的生态环境,责任主体也不会主动去治理,导致生态环境因过度开发而被破坏。
我国环保产业已经经历了哪些阶段?
由于环保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环保产业的发展长期以来都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有限的资源和能力与日益庞大的环境保护需求成为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冲突促使我国环保产业已经经历了三个核心转型阶段:
第一阶段以设备制造业为核心
在环保产业形成的初始阶段,政府作为主要的、单一的市场需求主体,工程和服务环节均由政府掌控,只在过程中向制造商采购设备,这一阶段是以设备制造业为核心的产业发展阶段。
典型商业模式:设备提供模式
第二阶段以工程建设业为核心
随着污染的进一步恶化,政府本身的能力已无法承受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开始向市场开放工程建设环节,这一阶段成为工程建设为核心的产业发展阶段。
典型商业模式: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阶段以投资运营为核心
由于大量的治污工程建成,但政府无专业的运营能力,开始对治污设施的专业运营服务有所需求,另外,新的治污设施建设巨大的资金投入也让政府无力为继,进而改变原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局面,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环保领域。这一阶段进入以投资运营为核心的产业发展阶段。
典型商业模式:BOT(投资建设—运营—转让)、TOT(投资收购—运营—转让)模式
我国环保产业正经历着哪样的阶段和发展模式
以环境效果为核心的新阶段
我国的环保产业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偏重于关注建成多少环保设施,投入的重点往往集中在工程建设方面,治理效果的评估却被弱化,对环境改善和治理的最终效果和专业化维护重视度不够,而这恰恰应该成为整个环境服务目标的重点,需要购买的是环境治理效果而不是环境技术和设备本身。
2015年之后,先是新环保法的正式落地实施,提出执行环境质量标准的概念,将排放的约束性指标变为面向效果的环境指标。之后,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陆续出台,都以环境效果指标为导向,环境政策从指标性环保向效果性环保转变和跨越。这一阶段成为环境效果为核心的发展阶段。
合同环境服务模式
如果政府或其他环境责任主体关注环境服务的最终效果,将为环境服务提供方创造一个“服务交付”的交易市场,“以结果导向的环境服务”为交付标的物,这样就构成一种根据环境服务的最终效果付费的模式,即“合同环境服务模式”。
合同环境服务以实现具体环境效果为目标,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提供总体的系统解决方案;以环境服务总包为出口,可以涵盖咨询服务、评估设计、专业运营管理、工程服务以及相关联的投资等产业单元。该模式下的综合环境服务市场,包含了企业——政府(BusinesstoGovernment,即B2G)、企业——企业(Business-toBusiness,即B2B)、企业——用户(Business-to-Customer,即B2C)三类细分市场,其中尤以B2G和B2B市场为重点。B2G市场有市政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固废处理、环境修复与管理、区域(流域)环境治理,其实质是政府环境服务外包采购。B2B市场有烟气脱硫的合同减排、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理、合同能源管理等,其实质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外包及服务购买。B2C市场有市政供水等,是直接面向环境终端用户的服务市场。
合同环境服务的运作模式可以有三种:
环境效益分享型——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由环境服务公司出资修建环境改善设施并提供全部软硬件支持,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达到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在全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环境效益,以补偿项目成本和获取项目利润。
环境质量保证型——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由环境服务公司做出环境质量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各个时期,项目的实际环境质量要不低于合同保证的目标值。如果低于目标值,环境服务公司必须进行补偿;一旦高于目标值,环境服务公司即参与相应的环境效益分配。
环境服务托管型——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确定享受环境服务的方式和价格。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环境服务公司按照约定的服务价格向环境服务需求方直接收费。这种模式也可以当作“环保物业管理”,适用于排污方明确并能稳定收费的项目。
小结
在我国环保事业进入环境效果为核心的转型期,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是最优选择,它具有其他商业模式不可比拟的优点:按实际取得的环境效果付费,减轻政府行政负担;环境服务企业所获收益与效果挂钩,激励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运作效率,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实现环保产业由单产业链向全产业链的发展。
合同环境服务模式的形成,将促使我国部分环保企业向综合环境服务商转型与发展,集投融资、设备集成、工程建设、运营乃至最后环境效果的负责于一体,具有强大的投融资能力、综合的技术集成能力、良好的企业品牌及相应的规模。
然而,合同环境服务“按效果付费”在实操层面还不够完善。实施中存在着价值目标缺位、客体范围模糊、评判标准认定等问题,特别是标准的认定,如服务效果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针对性等方面。例如黑臭河治理及流域治理中采用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就面临绩效考核标准很难界定的问题。这些难题都意味着合同环境服务模式的成熟需要在探索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