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物价局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意见规定:
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属车辆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违者倒追委托处置单位责任。
建设工地要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
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要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许进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
各市、县(市)应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本市、县建筑垃圾的优先收集权和使用权。鼓励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不力的市、县(市),进行约谈或问责
从2017年开始,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省新型城镇化考核,并列入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督查范围。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市)进行约谈或问责。各市、县(市)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