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收网

行业资讯

下载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财经新闻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次数:1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最新发布 | 最新供应 | 最新公司 | 回收信息 | 粤ICP备14082258号-1

©2007-2018 广州迅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