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收网

行业资讯

下载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废纸 » 正文

7月起化妆品包装“大换装” QS标志退出历史舞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信息时报  浏览次数:46
核心提示:今年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

今年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这意味着,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即“两证换一证”。

QS标志将退出历史舞台

自7月1日起,新的包装标示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QS将退出历史舞台,化妆品迎来“大换装”。

据了解,QS标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历经十载光阴,随着两证合一的颁布,使得“QS”标志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防晒效果标识也需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自7月1日起,防晒效果标识内容也需要调整。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据了解,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以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防晒标识解读

防晒指数(SPF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最新发布 | 最新供应 | 最新公司 | 回收信息 | 粤ICP备14082258号-1

©2007-2018 广州迅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