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务部获悉,为使今后汽车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让汽车消费更加安心。自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提醒说明
第十七条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充分为经销商提供售后配件服务时更多的自主权,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让用户回到经销商维保成为常态。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办法》除了对经销商销售环节进行细致规定外,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配件销售“原厂”与“非原厂”并重。经销商单一品牌授权限制被打破。
回用件及再制造件明示销售内容与我们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息息相关,也是最让我们感觉到“春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