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公布刘某1、洪某、刘某2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1,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公司原经理。被告人洪某,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公司原出纳。被告人刘某2,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公司原会计。因该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江西吉安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收购集体所有制企业江西机械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资产,成立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16日,经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同意,江西吉安国泰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协议的方式直接转让给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子公司江西恒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刘某1于2012年6月20日经江西机械化工厂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任江西机械化工厂生活服务公司经理,于2013年4月24日经江西吉安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被聘任为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洪某2005年至2013年8月任江西机械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出纳,2013年9月起任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纳;被告人刘某2于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任江西机械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会计,2013年9月起任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调查发现,被告人刘某1于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先后担任江西机械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和吉安恒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从2013年开始与公司出纳被告人洪某、公司会计被告人刘某2商量决定私设小金库,后陆续将公司卖废纸、废铁等废品的收人及虚增力资费、运费等收入放进小金库,存入洪某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上。2014年农历春节前,刘某1向洪某、刘某2两人提出从小金库拿出9万元平分,洪某和刘某2没有反对,每人分得3万元。2014年6月,刘某1向洪某、刘某2两人提出将小金库剩余的2.4万余元钱全部分掉,洪某、刘某2没有反对,每人分得8000元。
此外,被告人刘某1在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共收受及索取他人回扣款164792.80元。
侦查人员于2016年11月30日和2016年12月2日分别电话通知刘某1、洪某、刘某2到吉安县检察院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均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退赃款205453.91元,被告人洪某、刘某2各退赃款3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洪某、刘某2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1具有索取贿赂情节,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