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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国内有破产案件4700余件 处理“僵尸企业”需要司法来解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xunshou  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力度正在持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截至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

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力度正在持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截至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

上半年国内有破产案件4700余件 处理“僵尸企业”需要司法来解决

从2013年开始,我国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扭转了此前多年连续下降的趋势。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

据《法制日报》8月9日报道,浙江省今年上半年审结破产清算案件778件,同比上升97%。

破产清算是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1日撰文指出,法院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权利:符合破产重整的,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救活企业;符合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符合破产和解的,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打开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大门

为了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已设立了9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这大大促进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质量与效率。

比如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自去年底成立以来,已经推动164家省、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立案审查,其中104家“僵尸企业”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尤其是最高法院推动的执行转破产工作,大大增加了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数量。以浙江为例,近3年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即高达30余万件。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849件,据不完全统计,其中230余件企业破产案件系执行案件移送而来。

长期以来,我国民商事司法主要通过“立案、审判和执行”这三环节的机制运行。杜万华指出,在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三环节的运行机制就捉襟见肘,难以适应要求。现在采用的方法是中止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方法不是案件的终结,问题依然存在。

“很多执行不能案件中,欠债的‘僵尸企业’作为主体并没有消亡,债务沉淀下来没有处理,蕴藏着很多风险,比如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还要承担偿债责任。但如果经过破产清算,相关当事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程序的了结。”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程顺增说。

杜万华认为,民商事司法机制应当引入第四个环节——破产。通过破产环节,执行环节无解的执行不能问题,可以顺利依法化解。

程顺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破产程序不仅具有“停息止付”的作用,避免雪球越滚越大,还可以一揽子解决全部债务问题,彻底化解债务纠纷,使新投资人卸掉包袱轻装上阵。

他介绍,衢州市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了33起破产案件,审结28起,盘活工业用地627.29亩、工业厂房33.5万平方米,化解银行不良贷款9.2亿元。

防止“僵尸企业”借破产重整维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尽管破产重整案件数量较破产清算案件数量仍然偏低,但增幅明显。

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其中重整案件1041件,比2015年上升85.2%。这一方面有利于挽救还有价值的困境企业,但另一方面也给“僵尸企业”借道重整避免被出清提供了机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8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

他还指出,法院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体现了公权力对商业交易的强行介入,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对重整计划经分组表决未通过、应当通过清算来退出市场的企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要求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而不是清算的因素很多,比如债权人希望多收回欠债,债务人希望保留企业,地方政府希望社会稳定,管理人希望多获得报酬等。”一名中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告诉记者。

“实践证明,相当多的企业经过破产重整后,其市场表现仍不太好。还有的案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于困难太大,最后不得不转为破产清算。”上述法官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某破产审判实践较成熟的地区,2015年受理的200多起破产案件中,只有11起重整案件;2016年受理的300多起破产案件中,只有6起重整案件。

创新破产审判手段

一些创新手段正在为法院采纳,以提高审判效率,最大化“僵尸企业”出清成效。

贺小荣8月4日撰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为国际社会解决破产审判难题提出了中国方案。

比如,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财产状况、信用状况、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可以一览无余。

据此,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手段挽救还有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出清“僵尸企业”。

贺小荣今年6月撰文指出,除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外,还要重视营业让与型重整,即将企业的生存潜力和未来竞争力作为重整计划关注的重点。

“严格来讲,‘僵尸企业’分成三类:微困企业、特困企业和已经僵尸化的企业。微困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可以救活的,它们的产品或服务还有销路;特困企业中有一部分,需要用特别的手段才可以救活;第三类企业就肯定应该进行破产清算。”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记者。

“营业让与型重整中,实际上是对债务人进行了清算,但又可以将债务人还有价值的厂房、土地、设备、员工等生产要素完整地移交给投资人,从而起到重整的效果。”程顺增说。

僵死企业的处理,唯一的办法就是依靠司法,僵尔不死的现象要得以解决,这样会给高效、良好的企业更好的发展空间,和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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