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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解读文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9  浏览次数:41
核心提示: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皖政办〔2017〕66号,以下简称《听证办法》)。文件明确,信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皖政办〔2017〕66号,以下简称《听证办法》)。文件明确,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会议形式,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组织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政策,现对《听证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听证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信访听证工作提供了有效指导。但随着近年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信访形势、信访特点的不断变化,原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自今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做法,组织起草了《听证办法》,并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印发。《听证办法》共计4章36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听证的目的、原则、表现形式。第二章是听证机关和听证参加人,主要规定了听证机关、听证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职责和信访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是听证程序,主要规定了听证的启动、适用范围、前期准备、会议流程、效力。第四章是附则,主要规定了听证活动经费保障、《听证办法》施行日期等。

《听证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行为,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健全完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确保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政策的检验,切实提高全省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倒逼全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二、哪些信访事项适用于听证程序?

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首先应当属于《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的信访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受理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听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以及其他不宜听证等三种情形以外的信访事项,均可以适用信访听证程序。

三、如何启动听证程序?

(一)依申请启动。根据《听证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告知信访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听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同意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听证会举行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听证申请撤回后,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二)依职权启动。根据《听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信访人应当在接到征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听证。信访人拒绝听证的,不影响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正常进行。

听证机关应当在决定同意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或者根据《听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到信访人书面同意听证回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需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书面通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听证员。

四、听证会都有哪些人员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当事人(含信访人、被投诉请求的机关或者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其中,多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公民经听证机关允许后可以参加旁听,听证机关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人员参加旁听。

五、听证员都包括哪些人员?

除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会外,听证员应当设7人或者9人,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其他公民组成。其中,听证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中指定。

六、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一)信访事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核对、补正听证记录;《听证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如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还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信访事项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按时参加听证会;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遵守听证会纪律。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退场。

七、什么样的情况下听证程序终止、中止?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未经允许中途退场或者被责令退场的,听证程序终止且不再重复组织听证。被投诉请求的机关或者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缺席听证。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影响听证会举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中止:主要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听证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决定重新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听证员。

八、听证会举行中听证主持人可以提出调解吗?

听证主持人可以在信访事项当事人最后陈述环节提出调解意见,推动其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九、什么是听证简易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会的,由听证主持人独任听证员,但应当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

十、听证报告如何形成、有何效力?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记录、评议记录的基础上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听证事由、主要经过和结论,在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听证记录、评议记录和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十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拒不同意听证的,如何申诉?

对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但原办理(复查)机关不同意听证并直接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在申请复查(复核)时可以再次提出听证申请,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办理(复查)并组织听证。

十二、可以在办理、复查、复核环节重复举行听证吗?

原办理(复查)机关在作出处理(复查)意见前已举行听证,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期间又提出听证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原听证资料,认为无明显不当的,可以不再重复举行听证。

十三、听证所需时间计入办理、复查、复核期限内吗?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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