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环保科研项目),是指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安徽省境内实施的环保科研项目。
第三条 环保科研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发布项目指南,采取在省内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环保科研项目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辐射、生态等领域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研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环保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年初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包括:
(一)项目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考核指标;
(四)完成时限;
(五)支持资金总额。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省内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年度项目负责人或参与项目:
(一)已承担的环保科研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
(二)已承担的科研项目延期1年以上结题验收或整改通过验收的;
(三)已参与2个科研项目研究的。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联合1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共同申报。参与共同申报单位经费预算应不超过总经费的40%。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5或者7人组成。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项目研究技术方法、路径、考核指标可达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分。
平均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为评审通过;若2个以上单位得分超过80分的,得分高的通过。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商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合同书》(附件1)。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调度,发现问题,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调整、研究技术路线、方法发生重大改变等可能影响项目完成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七条 预计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应提前60天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合同书》商省财政厅后安排经费,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合同书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调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但需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规定期满6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验收材料,包括:技术报告、工作报告、使用单位意见及科技查新报告、监测报告、学术论文与专著及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般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5或者7人组成。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验收采取评分方式,平均高于80分(含80分)的,为通过验收;60分(含60分)至79分的,要求整改;59分以下的,为不通过。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退回验收材料,责令其整改,并在60天内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验收证书》报省环境保护厅,经批准同意后,正式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由承担单位和省环境保护厅共享,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中止合同,收回项目经费,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二)合同签订后90天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三)拒不参加中期调度的;
(四)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或在项目评审中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再受邀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环科〔2012〕99号)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其他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厅管理的科研项目,已有相应管理办法的,执行其规定,没有相应管理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