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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分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司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司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是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是提升供电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受政府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按照逐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市、县分公司分别负责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需公开信息的提供、审核、监督和发布工作。各县分公司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规定分别做好各自区域内需公开信息的审核、监督、发布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1.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审核和发布工作。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2.公司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3.公司年度企业信息公开的统计汇总、年报的编制、上报和发布工作。

(二)市场营销部职责

1.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审核和发布工作。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2.公司规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审核和发布工作。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3.公司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公司规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审核和发布工作。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4.安排、督促并检查各县分公司在各自管辖的供电营业区范围内发布由各自负责实施的各类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5.公司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生产技术部职责

1.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情况的审核和发布工作。(按季度于季末次月的二十日以前予以公布)。

2.公司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3.公司供电范围内突发事件电力抢修与应急管理信息、环保信息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四)计划基建部负责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五)党委工作部负责公司对外门户网站信息及报刊、杂志信息的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六)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司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分公司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对外公布的各类信息,必须符合公司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公开的各类信息实行预先审核制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未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披露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布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公告、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由总经理工作部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公司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公司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公司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市、县级分公司分别做好公开信息发布的记录、统计汇总、总结及上报工作。各县分公司于每年1月5日前将信息公开材料报市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市公司各主管业务部门于1月10日前将信息公开材料报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汇总后于1月20日前报集团公司。

(二)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公司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三)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四)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或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企业。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对各县分公司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分公司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七)公司每年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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