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报装接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装接电管理工作,提高报装接电质量,加快服务型企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十项供电服务承诺》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的报装接电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供电单元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报装接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新装和增容用电,以及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客户申请校表等变更用电业务。
第四条 供电单元各市级、县级分公司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业务开始,到最终供电,市场营销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工作联系、传递、催办、协调及答复客户咨询。无特殊原因,报装流程中途不得换人。
第二章 客户用电申请
第五条 受理申请
客户业扩报装申请按管辖范围由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或者营业网点)统一受理,实行现场受理,逐步实现电话受理代办和网上受理服务方式。
第六条 用电资料审查
客户办理新装、增容用电,按用电性质、电压等级、容量大小,认真填写客户用电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
客户申请用电应当提供用电资料:客户按照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内容提供用电资料。业扩人员应当对提供的用电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审查。
第七条 对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或者申请用电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用电客户业扩申请,由供电单元县级分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归口受理,并将客户申请资料报市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相关对口部门督办县级分公司报装、设计、施工验收、投运等业务,直至客户项目正式投运。
第三章 供电方案
第八条 新装、增容项目审批权限
各县级分公司负责容量1000kVA以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的批复;1000kVA以上客户由县级分公司确定初步供电方案,报市级分公司审核备案;3150kVA以上由市分级公司确定初步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九条 供电方案确定
由各级市场营销部门牵头,根据客户类别,按照批复权限组织勘测人员现场勘察,确定客户供电方案。1000kVA以上电力客户由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初勘,县级分公司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复勘并确定供电方案,上报市级分公司审核备案。
第十条 供电方案批复期限
(一)新装、增容批复期限
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按照下列时限批复客户:高压单电源客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供电方案有效期
高压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第四章 供电工程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客户受电工程须依据用电情况,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高压客户应当送审的设计和资料内容:
(一)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四)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五)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六)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七)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八)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九)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十)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十一)配电网络布置图
(十二)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十三)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供电单元各下属公司按照报装管理权限,由各级市场营销部门召集设计单位、用电客户、生产技术部、计量检定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设计审查工作,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
(一)申请容量在1000kVA以下客户用电工程设计,由各县级分公司组织进行设计审查工作,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申请容量在10OOkVA以上客户用电工程设计,由市级分公司相关部门、县级分公司、设计部门、用电客户、计量管理等有关部门完成设计审查工作,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因客户增容引起线路或者变电站间隔、变压器(含二次部分)等设备改造,其设计审查由市场营销部门召集生产技术部门主审(涉及客户投资等项目,提出审核意见),计划基建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调度运行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供电单位共同参加审定,生产技术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交用电客户。
第十四条 客户自建的通信和自动化工程接入初步设计审核,由生产技术部、调度运行管理部门主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交用电客户。
第十五条 属集团公司审定的供电工程设计方案在经上述审核程序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定备案。
第五章 客户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客户报装方案批复后,报装专责人(客户项目经理)应当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协助客户办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委托,严禁办理报装业务时对客户用电工程进行“三指定”。
第十七条 各设计、施工单位和用电客户应当选用原国家经贸委推荐目录中的电器设备产品。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承建单位开工前应当将开工报告(报告中应当写明客户开工时间和预计完工时间)及工程任务进度表交报装专责人以对该客户用电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中间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十九条 客户供电工程必须由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电器设备的选型、定购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生产厂家必须是原国家经贸委及电力部门认定合格的厂家。
第六章 竣工验收供电
第二十条 供电单元各级下属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相关部门对客户工程施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填写中间检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用电客户、施工单位和自存。
第二十一条 客户用电工程竣工后,由客户向供电方案答复部门提出竣工报告和书面供电申请,由供电部门按照权限组织验收合格后,与客户协商办理接电工作。
第七章 装表接电
第二十二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
客户供电工程验收合格后,供电单位应当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对于高压供电客户,须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调度协议》时,应当将上述协议明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供电时限要求
高压客户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电。
第八章 用电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卡抄表收费
客户装表接电后,市场营销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客户信息录入微机用电营业管理系统,并及时建卡,按期抄表、收费。
第二十五条 客户档案管理
客户报装接电全过程结束后,由市场营销部门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客户基础档案和微机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客户供电后半月内,用电管理单位的相关营销人员到现场核查计量装置运行状况和客户用电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报装工作月报表”及“315kVA以上电力客户业扩报装统计表”上报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供电单元下属公司的报装接电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