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扫码支付渐成潮流。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手机一扫,商品我有”,怀揣现金或者银行卡出门的情况越来越少。与之相匹配,支付宝与微信二维码也成了许多商户店里的标配。那么,如果有一天,银行也想跟普通商户一样,在自家“店里”贴出支付宝或者微信二维码,顾客(商户)扫码支付,银行再将自己的商品(现金)贩卖给顾客,这样是否行得通呢?
近日,兰州银行便作了这样一个尝试,推出ATM微信、支付宝扫码取现业务。这项“创新”看似方便了你我他,却殊不知已涉嫌违反监管规定,将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对等了起来,推出仅一天便被有关部门叫停。
支付机构不能做现金存取
9月4日,兰州银行公众号高调推出一项新业务:所属ATM支持微信、支付宝扫码取现,手续费为0.3%。不过,据央广网报道,该项业务推出仅一天就被叫停,兰州银行公众号也撤下了前述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支付机构的角度来说,这是一项严重违规的业务。”
分析指出,兰州银行该项业务,实际上就是将支付机构的账户余额直接等同于现金,这涉及现金存取业务。而央行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经营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赵鹞直言,支付机构不能够做现金存取业务,这是底线,不能突破。“据我了解,很早以前支付机构就已经找过一些大银行,希望通过支付账户在银行ATM上取现。马上就被拒绝了,毫无商量余地。”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央行就指出,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明显区别。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
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
正因如此,这两种账户在信用等级上有明显不同,体现在功能上也有明显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不仅支付账户存在安全风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也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比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银行面临较大创新压力
央行近日发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第二季度,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632.90亿笔,金额31.4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7.85%和 34.87%。
非银支付业务大增,对应的是银行网上支付地位下降。第二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362.47亿笔,金额545.58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117.77亿笔,金额473.39万亿元,笔数同比增长6.80%,金额同比下降0.14%。 在非银支付势大的背景下,银行面临较大创新压力。《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推出微信、支付宝ATM扫码取款之前,兰州银行还推出过人脸识别存取款。除兰州银行外,招商银行(26.35 -1.97%,诊股)(28.35 -2.24%)、农业银行(3.83 -0.52%,诊股)(3.59 -0.28%)和建设银行(7.01 -0.14%,诊股)(6.73 +0.15%)也上线了“刷脸取款”功能。2016年,招商银行在全国近千台ATM机上上线了刷脸取款功能;今年7月,农行也推出刷脸取款。不过,“刷脸取款”除了不用携带银行卡的便利外,需要验证手机、密码、身份证号等信息,同时还需要使用对应银行的APP。
第三方支付在超常规崛起,但与此同时,风险隐患也在上升,央行对这一领域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最近的一件大事就是,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同时,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的相关准备工作。
银行也用微信、支付宝,如果实行起来真实一场革命,因为国家是不允许支付机构经营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的业务的,并且就此出台了条例,然而如果微信、支付宝如果可以办理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的业务,那么这些支付机构将有更大的发展前景。
名词解释:支付机构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