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9月15日电(记者 仇逸)《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15日起执行。其中规定: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或暗中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不得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不得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
同时,上海市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逐级报送制度。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
对1次列入上海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上海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中规定:
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以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机构退休返聘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该文件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医疗工作者受贿已经是人所公知的事情了,到了医院如果涉及到做手术的就要给主治大夫送红包,基本上都会在几千元左右,所说的大夫高工资就是这么来的。对于此上海率先实行对医生受贿的监管,是值得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