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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建筑垃圾监管:情节严重的给予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7  浏览次数:147
核心提示:近日,《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

近日,《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扬州建筑垃圾监管:情节严重的给予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

《办法》鼓励建筑垃圾减排,提倡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排放量,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办法》要求,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运输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运输须持通行证

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施工单位制定扬尘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方案含以下内容:施工工地场内主干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清洗或未全密闭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施工单位应与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责任若违规情节严重将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等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将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若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的监管工作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建筑垃圾来说,和生活垃圾一样,也是一个问题,建筑垃圾的难处就是无处堆放,所以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上要有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厂,使得建筑垃圾有地方倾倒,建筑垃圾也可以作为一种资源来使用,也是可以变废为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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