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贵禄说,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需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德国和日本为例,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责任。例如德国的旧车回收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或者进口商有义务免费回收旧车;韩国要求家电生产商对产品进行可回收利用的设计;欧盟则要求电器生产企业无条件回收自己的废旧产品。
史贵禄建议,国家可通过立法,对可再利用程度较高的废弃物和垃圾,如电子产品等,按照售价的一定比例在出售时收取回收处理押金,在消费者将废弃产品送回指定回收点时返还押金,推动相应废弃物进入回收物流系统,提高回收率。
“通过立法确定由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废弃物和垃圾回收系统建设。”史贵禄建议,在居民小区、商场、车站和学校等人流较密集的区域,设立回收网点,细化分类收集器具,分别针对紧凑型荧光灯、电池等污染危害较大的产品,塑料、金属和纸张等回收利用比例高且容易分拣的产品,设立专门收集器具,增设流动收集站点,便于居民处理废弃物和垃圾,并由专门交通工具收集可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与日常生活垃圾区别对待。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回收物流系统相关制度,保证分类收集的废弃物和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混装,电池回收箱等收集器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垃圾处理和利用尽量采用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堆肥、少量填埋等环保办法,保证不造成二次污染。”史贵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