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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3日起垃圾分类违法者重罚 最高罚1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9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新年开始动真格!市城管局昨日公布,对物业小区(城中村)首次进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检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新年开始动真格!市城管局昨日公布,对物业小区(城中村)首次进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检查。自1月13日起,市城管局针对违法对象开出正式罚单进行处罚,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

深圳13日起垃圾分类违法者重罚 最高罚1万

物业管理住宅区垃圾分类设施投放3478个

本次执法有为期一周的执法缓冲期,自1月13日起,市城管局针对违法对象——尤其是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人开出正式罚单进行处罚,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近年来,深圳人口已达2000多万,户籍人口仅356万人。伴随人口快速增长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量持续增长,2016年底全市垃圾处理量达17100吨/日,近10年平均增幅达6%。深圳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是焚烧和填埋。目前在运营的焚烧厂共5座,日均处理能力为7125吨/日,规划在建的焚烧厂共3座,其中东部焚烧厂5000吨/日,南山二期1500吨/日,老虎坑三期3800吨/日,预计2020年深圳焚烧能力达17125吨/日。深圳垃圾治理面临较大压力,较早就开始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据介绍,去年10月底前,由政府出资,深圳实现有物业管理住宅区(城中村)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全覆盖,共计3478个,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提供的基础保障。《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出台,至今尚未开展执法活动。此次执法检查将有一周的宣传缓冲期,本周内不会处罚。时间从1月8日至1月12日,为期一周。范围是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

执法检查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两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为: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

一周执法缓冲期后开始正式处罚

市城管局介绍,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将采取敬告式执法的方式,针对违法对象的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相当于为期一周的执法缓冲期,主要起到一个宣传告知的作用。

缓冲期结束后,自1月13日起,市城管局将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针对违法对象——尤其是收到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人开出正式罚单进行处罚。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

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需要执法进行保障。下一步,市城管局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常态化机制,一是通过 “行走深圳”一线工作法,市区分组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二是与执法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将发现的案源及时反馈给执法部门进行立案督办;三是鼓励市民共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城管局微信公众号“美丽深圳”爆料,或拨打城管热线“12319”举报。

焦点:处罚如何进行

对违法最有效的约束就是处罚,此次深圳对物业小区(城中村)首次进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检查,也将启动处罚,但处罚能否实施也成为关注焦点。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处罚规定多达八九条。

这样的处罚主要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两类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多为物业管理处,包括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等。市城管局介绍,实际摸底中,指导和公示存在的问题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有没有在电梯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投放时间和地点的,还有有没有做到指导工作等。而针对生活垃圾运输企业,有一些区可能没有更换新的运输车辆,但会另外有不同的桶装不同的垃圾。

由于此次首次实施专项检查,而且会有缓冲期,针对下达责令整改书但没有整改的开出正式罚单。面对执法人员人手是否足够的问题,市城管局解释,每个街道都要动起来。而且今后这将是一常态的执法检查,列入执法队日常执法工作。

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是市城管部门重要工作,在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完善后,下一步的执法对象针对市民进行。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处罚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相关链接:

深圳初步建立八大分流处理体系

为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效率,缓解末端焚烧和填埋处理压力,深圳初步建立大件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绿化垃圾、果蔬垃圾、废旧织物、年花年桔、玻金塑纸八大类垃圾分流处理体系,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市分流分类处理量约达1648吨/日。

一是建立废家具等“大件垃圾”回收处理体系。废家具等大件垃圾因体积大,无法进入现有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系统。2015年下半年实行分流处理以来,十个区(新区)均建立了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制度,集中收运,破拆后再分流处理。2017年全市收运处理大件垃圾470吨/日。

二是建立餐饮酒楼“餐厨垃圾”回收处理体系。深圳已建成运营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岗区、龙华区5 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1130吨/日,目前收运处理量约900吨/日,占全市餐厨垃圾总产生量约50%。

三是建立废电池和废灯管等“有害垃圾”回收处理体系。率先建立了较完善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的常态机制,由各区在住宅小区及各类公共场所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和收集暂存,全市统一委托具有回收处理资质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类收运、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目前全市设置约2.14万个废电池回收箱,1.16万个废荧光灯管回收箱,2017年共回收处理废电池约32吨、废灯管约97吨。

四是建立“绿化垃圾”分流处理体系。大力推动公园绿化垃圾就地就近粉碎回填利用,将修剪枝叶粉碎后就地养护树穴和灌木丛,基本实现绿化垃圾不出园。2017年各区选择50%以上的区属公园(含社区公园)推广绿化垃圾分类处理。2017年全市分流处理绿化垃圾约135吨/日。另外,市绿化树枝粉碎场日均处理100吨道路绿化垃圾,将修剪枝叶粉碎后沤肥循环利用。

五是建立集贸市场“果蔬垃圾”回收处理体系。各区分别选取市场和超市开展果蔬垃圾分流处理试点工作,2017年全市分流处理果蔬垃圾约105吨/日。

六是建立“废旧织物”回收处理体系。各区引进有分拣场所和再生利用渠道的企业,在全市住宅小区(城中村)设置专用回收箱约3800多个,并逐步统一设置箱体编号、投诉热线12319等监督信息,全市回收旧衣物10吨/日,经过专业加工后再生制成包装材料、拖把等产品。

七是建立“年花年桔”回收处理体系。全市统一开展年花年桔专项回收活动,回收服务企业将存活植物重新培植,完好花盆及养殖土、造型支架等回收再利用。2017年年花年桔专项回收服务覆盖全市,全市共回收年花年桔182万多盆,回收量比2016年同比提升114%。

八是探索建立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收运体系。各区招标委托专门的收运处理企业负责每月到各住宅区(城中村)至少收运一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集容器的保洁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通知收运企业上门回收。2017年全市回收处理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约30吨/日。

对于垃圾分类的处罚上,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一般垃圾分类执行好的国家,都是对于不执行垃圾分类的人群给予重罚,这样效果才很好,我国在实现垃圾分类的进程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在实行垃圾分类比较好的地区,才能采用重罚的方法来促进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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