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
垃圾分类,指按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之一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拣出可以回收的、剔除不易降解的物质,可减少垃圾数量60%以上,实现变废为宝。有媒体报道,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通常生活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切实按《办法》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垃圾分类“小题大做”是总体推进社会文明的需要。清洁卫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社区和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都应逐步养成“减量、循环、自觉、自治”的行为规范,创新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成为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利用的主力军。
《办法》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这就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单位和居民垃圾排放量标准,对减排的进行奖励,对超排的实施惩罚。减排越多奖励越多,超排越多惩罚越重,以此调动单位和居民实行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的积极性、自觉性。
垃圾分类工作先要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展开, 然后才能在全国展开,在大城市有资金也有资源来实行垃圾分类,而一些小城市或者农村地区还没有实行垃圾分类的条件,可以稍微缓一些再来执行,垃圾分类需要一步一步的来,一蹴而就并不是解决垃圾分类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