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常科规[2015]1号)(下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1、在研项目延期: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三个月主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常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由计财处下达批复;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的,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2、项目总结或终止: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终止”、第二十条“(四)验收申请不予通过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第二十三条“验收不通过”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报相关业务处室,由计财处下达批复。
3、信用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于有总结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市科技局在一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有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市科技局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4、限制申报类: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有应结未结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未填报上年度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的项目承担单位,该单位本年度不能新申报”。
5、项目中期检查:落实中期检查制度,采取系统填报、辖市区科技局自查与市科技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项目按进度有序进行。
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按照省科技厅苏科计函[2017]479号《关于严格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详见附件)精神执行。
附件:《关于严格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8日